关于盛世中华2008中国青少年艺术人才选拔活动进沪人员的有关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7-25 14:03:04
关于进沪的有关通知
各有关人员:
一. 集合时间及地点:(1)约定在陕西双语办公室集合乘大巴前往机
场的人员。集合时间为7月 27日早上7点前;(2)约定在机场集合的
人员,集合时间为7月27日早上9点前,机场集合地点:机场团体安
检口处;(3)在沪报到人员,务必于7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宸
南大酒店集合。
二.随团人员尽量少携带随身物品,登机时不能携带饮料、刀具等
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随团人员所携带物品自行保管,丢
失自负。
三.随团人员将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于26日以前
交予陕西办公室统一管理,活动结束或返陕后还于选手或其监护人
(注:所交证件应与登记时证件及号码相符,以便登机)。
四.未将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交于陕西双语办公室的随团人员,请
务必于27日自行带好,以免耽误赴沪行程。
五.因燃油附加费增加,乘机的随团人员每人补交往返燃油附加费
100元。
往返航班如下:
7月27日 西安——上海浦东 航班:FM9204 起飞时
间:11:30;到达时间:13:25
7月31日 上海浦东——西安 航班:FM9207 起飞时
间:15:40;到达时间:18:00
望各选手与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并随时与陕办在沪电话联系(陕
办在沪电话:13152128868 13002904403 联系人:靳老师 贾老师)
附件一: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
时间:2008-4-2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 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